一、什么叫農機投訴
國家標準GB/T17242—1998《投訴處理指南》對投訴的定義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向組織提出不滿意的表示。組織是指:具有其自身的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是股份制,公營或私營。農機投訴則是農機購買和使用者對農機產品質量向具有一定規模的組織設置的投訴處理機構提出不滿意的表示。
中消協字[2001]第70號文"關于印發《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規則》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農機產品,因產品質量和服務引起的爭議,均可向中國消費者協會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站及地方投訴監督站投訴。中消協農機投訴站是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與中國消費者協會共同協商聯合成立于1996年5月31日,是全國第一個專業投訴站,設立在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內。
二、受理投訴的原則
(一)依法受理、調解當事人的爭議;
(二)受理投訴、調解爭議,要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依法、合理、公正為基礎,以當事人自愿和解為宗旨;
(三)受理投訴、調解爭議實行無償服務;
(四)受理投訴須有投訴者提供的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據。
三、農機投訴受理的范圍
(一)農民個體、聯戶或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投訴;
(二)購買農機產品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農場職工的投訴;
(三)購買農機產品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城市職工和其他人員的投訴。
四、不予受理的范圍
(一)經營者之間的購銷糾紛;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代表的投訴;
(三)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之外發生的質量糾紛。但超過保修期和保證期,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除外;
(四)被投訴方不明確或下落不明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或地方消協組織已經受理或已經處理的;
(六)符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免責條款的;
(七)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五、受理投訴的方式和要求
受理投訴方式包括口頭投訴和書面投訴,需要調解或協助處理的案件,須出具書面投訴材料。書面投訴材料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者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二)被投訴者名稱(生產企業或銷售單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三)所購農機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購買日期、購買地點,發生的質量問題,受到的損害和與被投訴者的交涉情況等;
(四)購機發票、"三包"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投訴要求。
六、 投訴處理程序及工作方式
(一)農機投訴站接到書面投訴材料后,原則上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農機投訴站將有關投訴材料(復印件)轉送被投訴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農機投訴站和投訴者本人;
(三)農機投訴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爭議的解決"一章中有關條款進行調解。
1、爭議雙方經調查、調解,達成和解方案的,應形成書面或口頭協議,農機投訴站負責監督執行;
2、前期調解不成,但仍有和解可能,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農機投訴站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再次調解。現場調查的有關費用由投訴站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3、調解中需做技術鑒定檢測的,由爭議雙方約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到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4、爭議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和解方案,農機投訴站可以終止調解。
七、介紹一下農業部系統2004年全國農機投訴情況
農業部農機管理系統共設有26個省級、89個地市級、580個縣級農機投訴站,全國性農機投訴網絡已形成,其它省、直轄市的農機投訴站還將陸續成立,農民可根據需要向農機投訴站提出自己的要求。
2004 年農業部系統投訴站共受理農民對各種農業機械的質量投訴共計894件,其中聯合收割機262件,占總數的29.3%,拖拉機250件,占總數的28%,農用車155件,占總數的17.3%,柴油機57件,占總數的6.4%,其余為播種機、旋耕機、榨油機等農機具及零配件170件,通過處理為農民挽回直接經濟損失 萬元以上。
八、投訴反映的主要問題
農民投訴反映的主要是農機產品的適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問題。
(一)適用性:產品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但不適用于所銷售地區的農業生產,如土地、農作物品種及農藝要求,甚至某些地區銷售的燃油或潤滑油等等,引起農業機械的一系列故障或無法正常作業。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某一種農機產品不可能適用于全國各地各種農作物的同一種作業,生產者和銷售者在營銷新的農機產品時,須對該地區進行全面的調查。摸清當地的環境情況是否適用于機械的作業條件要求,在該地區較為發達的縣、村試用少量機械無問題后,再做批量銷售,才能防止大批量產品無法正常作業的現象。⑴農作物不適應,如新疆溫宿縣農民郭起富在一次農機產品現場演示會上看中了一種稻麥捋穗式聯合收割機,認為效果不錯,經與廠方協商,將收割機糧倉取消,改為人工接糧方式,于2003年9月25日購得該機。但使用效果卻出人意料:收割當地"香稻"及"1279"水稻時效果不錯,但收割日本進口品種"秋田小町"水稻時卻撒糧嚴重,清選不凈,無法正常使用。廠方三包人員連續調試四天,并修改了個別部件,仍未解決問題只得一走了之。 2003年10月28日,郭起富向中國消費者協會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站提起投訴,要求退機。
據調查,用戶所在阿克蘇地區以種植"日本秋田小町 "為主。占水稻種植面積的90%以上。該品種水稻產量高,號稱"噸稻"。稻葉密集,籽粒和稻梗結合緊密,難以脫粒。而且該品種水稻收獲季節早,葉子青而濕,因此喂入物料葉子多而重量大,如收割機無法適應和調整,將造成清選不清和夾帶損失嚴重的后果。由于在現場演示會上所試割水稻中沒有 "日本秋田小町",因此當時未發現問題,購機使用后才知無法適用于這個品種。
⑵燃油不適應,2003年秋至2004年春,塔城地區部分農民購買了芬蘭產維美德BM—120型拖拉機(售價28萬元/臺)。使用中發動機高壓油泵軸極易損壞,有的車1個星期油泵壞3次,有的購車1年油泵壞了7次。據調查,該機高壓油泵為轉子泵,與柱塞泵相比既節能又環保,技術比較先進。但其對燃油質量要求較高,而塔城地區加油站提供的柴油含水份與雜質較多,工作中轉子泵軸因堵塞極易折斷。因該機為外國進口機型,油泵一壞,無法修復,價值近萬元的油泵只得更換。幾次更換后,經營者承擔不了,要求農民自費購買新的柴油過濾裝置。但農民反映,裝上過濾裝置后拖拉機馬力下降,冒黑煙,影響作業。我們認為,部分地區燃油油品差是客觀存在,不是農民責任,也不是農民所能改變的,經營者在引進外國機型時,應切實考慮所銷售地區的各種情況如燃油及潤滑油油品情況,土壤及農民作業情況等,先試銷幾臺無問題后再大批量引進,否則將造成經營者、用戶兩敗俱傷的局面。
⑶土壤不適應,2004年春季,新疆塔城額敏縣農民購買了52臺某廠生產的804拖拉機(價格9萬多元)在春耕生產中出現發動機高溫,缸套、活塞易磨損、沖缸墊,液壓系統如齒輪泵、分配器、提升器等故障多,后橋響聲大,齒輪損壞,半軸斷等現象。農民認為,該機型發動機與底盤設計不匹配,屬小馬拉大車,馬力不足,廠方后為拖拉機改換大水箱,仍未解決根本問題。據有關部門調查,該地區土壤比阻大,土壤較硬,80馬力的拖拉機竟然拉不動四鏵犁,因此該機型不適用塔城地區農田作業。最后經多方交涉,40多臺車做退機處理。
(二)可靠性:由于產品設計、制造、裝配中存在的問題,造成使用中故障多發。這些故障發生的原因一部分由于整機廠加工質量問題造成,另一部分由于配套廠提供的零件或部件質量問題造成,這些均應由整機廠總體負責解決。按照有關規定新產品問世應經過可靠性考核合格后才能投入市場。但某些企業為爭奪市場,往往避開這個重要環節,將性能不穩定的新產品倉促投入批量生產,售出后出現同一質量問題引起農民群體投訴。
如黑龍江建三江管局、紅興隆管局多位農民反映某廠生產的大型聯合收割機前橋與機架聯結處變形斷裂、損失率大、清選脫谷分離機構跑糧、裹糧嚴重,無法調整,農民反映強烈。廠方同意在前橋和車架間增焊10mm厚鋼板,同時增加斜支撐防止機架扭曲變形;對承種盤結構、凹板間隙等部位加以優化以解決損失率問題;因行走皮帶較長導致發顫、無力,增加漲緊裝置等措施加以改進,農民無法接受這樣的改裝,要求退機。
外購配套件也是引起產品可靠性差的重要原因,如內蒙古五原縣多位農民反映,他們2004年3月份購買的某廠生產的 180、200型拖拉機使用1~2個月輪胎斷線、開膠、易磨損,影響春耕生產。為此,我們派專人赴五原調查,發現出問題的輪胎為山東東營市兩個民營企業生產的7.50—16及9.50—16型輪胎,農民反映問題基本屬實。通過調解,企業同意為農民更換其它品牌的輪胎。
另據河北保定地區滿城、順平兩縣農民反映,江蘇南通市某廠生產的1115型柴油機,平衡塊上的305軸承和曲軸上的312軸承滑道易損壞,當地售出100多臺該廠產品,有95臺軸承出了問題。
這些農民群體投訴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所投訴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基本一樣,發生問題的零部件也一樣,這說明企業的采購問題嚴重。片面追求低成本可能是主要原因。企業必須檢討自己的采購政策,提高外購件質量。
(三)安全性:國家標準對農機產品的安全性能有詳細的要求,同時國家質檢總局每年也要對相關農機產品進行抽查,嚴格控制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產品進入市場,危害農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還是有部分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偷工減料,生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業機械貽害農民。
九、農民的權利
(一)購買農機產品時農民機手必須索取"一票""兩證"和"使用說明書",這是農民的權利。千萬不要以為自買自用,又不報銷,嫌麻煩,貨物到手,一走了之。切記:如此輕率,隱患在后頭。
一票--購機發貨票;二證--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農民的權益,農民有權索要。
1、購機發貨票應是國家財稅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由銷售者負責提供,這是農民購買農機產品的有效憑證,也是要求三包服務的重要憑證。按照國家六部委印發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當農民所購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故障時,可憑發貨票向銷售者要求辦理修復更換退貨等事宜。千萬不要認為購買農機是個人行為,又不向誰報銷而忽略了發貨票的索要和保存,否則,將會給你的三包服務要求帶來麻煩。
2、產品合格證是生產企業為表明出廠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于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簽或合格印章,是企業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志義務。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這是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最起碼的規定。農民購買農機產品時,如發現沒有附帶產品合格證,有權懷疑這個產品是否合格而拒絕購買。
三包憑證是生產企業隨出廠產品提供給農民對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的單據和憑證。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編號及內燃機編號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修理者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整機三包有效期、重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修理紀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紀錄、換退貨證明等項目。農民購買的農機產品在三包期內發生故障送維修點修理時,修理者應在修理記錄上如實登記。根據維修記錄,符合三包規定退換產品條件時,應及時給以換退貨。
3、產品使用說明書是指導農民正確安裝、使用產品和對產品進行必要維護、保養、修理的重要技術文件,說明書中對產品的用途和適用范圍、結構特點與工作原理、安裝調試和使用操作方法、故障分析與排除、安全保護、保養維修等方面做了說明。
(二)當產品發生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故障時,農民機手有要求三包服務的權利。
1998 年3月12日,國家六部委制定了《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了農業機械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換、退的條件以及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購買農機產品的農民朋友應熟讀這個規定,當機械出現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故障時,可依此要求銷售者和生產者進行三包服務。
(三)農民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因為機械的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農民可要求賠償。損失分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損失為機械本身故障造成的損失,即機械損壞后對方不予修理,用戶自修費用應由對方負責,對方不負責時,用戶可要求賠償。間接損失內容較為復雜,如誤工損失、交通費、電話費等,由于舉證困難,間接損失的賠償一般很難處理。
(四)農民有投訴的權利。當農民與銷售者、生產者發生質量糾紛得不到順利解決時,農民有向當地消協、農機投訴站提出投訴的權利,可投訴銷售者,也可投訴生產者,通過調解協商解決問題,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農民還可向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