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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養魚過程中,防治魚病、合理用藥是一個重要環節,現根據實踐經驗總結一套診斷魚病,科學用藥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魚病的診斷。魚病的診斷是魚病防治的基礎,尤以早期診斷更為重要,能否對癥下藥、能否使藥物發揮效果、能否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都取決于魚病的診斷。魚病診斷應遵照以下程序: (一)現場調查 1、養殖的品種結構、苗種來源、規格大小、健康狀況和放養密度等。 2、池塘清塘消毒以及日常防病措施、使用的藥物和使用方法等。 3、投喂飼料的種類、來源、投餌方法、投餌量等。 4、水源、水質、水溫、底質等情況。 5、發病和未發病養殖池中魚的活動情況,如游動、攝食等。 6、發病過程以及采取過的措施,包括發病時間、患病種類、病癥與病情、死亡情況、采取的措施與效果等等。 7、發病池塘的面積、底質、水深、水色、透明度等。 (二)病原鑒別 1、肉眼檢查。肉眼觀察患病魚體及器官(包括鰓)的顏色有無變化,有無炎癥、充血、出血、貧血、腫脹、潰瘍、粘液、腹水等,有無異物附著;觀察患病魚體有無真菌或寄生蟲寄生等。 2、顯微鏡觀檢。用鑷子刮取皮膚、鰭、鰓等外部器官的粘液,或用眼科剪取其一部分患病組織如鰓絲、鰭條等,于載玻片上制成水浸壓片,于顯微鏡下檢查有無真菌或寄生蟲寄生,必要時拍照記錄觀察結果。 3、解剖檢查。解剖新鮮患病魚,肉眼觀察內臟器官組織的顏色和形狀有無變化,如炎癥、充血、出血、腫脹、潰瘍、萎縮退化、肥大增生、體腔積水等病理變化,有無寄生蟲及其包囊等。 4、藥敏試驗檢測。對可能由細菌引起的疾病,可通過病原分離、培養、鑒定、人工感染等試驗后,再進行相應的藥敏試驗檢測。目前,有一種快速藥物敏感試驗方法可以指導水產用藥,即直接從患病魚腹水或內臟器官采樣,涂布培養平板,進行藥物敏感試驗,其結果是對混合菌群的總體抑制效果。 (三)藥物選擇的原則 1、有效性。根據魚病診斷結果,選擇對疾病有效的藥物。在藥物施用后,一般以給藥后死亡率的降低作為確定療效的主要依據。 2、安全性。在選擇藥物時,既要注意其療效,又要注意安全,尤其不能使用對養殖水環境或食品質量安全或人類健康有潛在的危害而被被禁止使用的藥物。 3、方便性。全池潑灑法與投喂藥餌法是魚病防治最簡捷和有效的辦法。使用這兩種方法施用漁藥時,注意計算水體大小、魚重量、施用藥物的量等。 4、經濟性。經濟性主要表現為:藥物本身的價值不能太高,超過養殖產品的價值或漁民承受能力;另一個方面是藥物要比較容易獲得,并且在施用過程,不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降低治療成本。 (四)給藥途徑選擇 1、口服法。口服法用藥量少,操作方便,對水環境影響小,是魚類疾病防治中一種重要的給藥方法。此法常用于提高魚體代謝能力和抗病力、防治體內病原生物感染等,如細菌性腸炎病、病毒性出血病等。口服藥物法的治療效果易受養殖動物病情和攝食能力的影響,對病重和失去攝食能力的個體無效。 2、藥浴法。此法分為全池遍灑法和魚體浸洗法兩種。遍灑法是疾病防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一般用于池塘水體。浸洗法用藥量少,可人為控制,但對已經投放于池塘的魚實施集中浸泡操作起來困難。魚體浸泡法在運輸苗種或投放之前可以實施,此時操作起來方便。 3、掛袋法。用于流行病季節來到之前的疾病預防,具有用藥量少、成本低、簡便和毒副作用小等優點。目前常用的懸掛藥物有含氯消毒劑、硫酸銅、敵百蟲等。 4、注射法。應先配制好注射藥物,注射用具也應預先消毒,注射藥物時要準確、快速、勿使患、病水生生物受傷;另外可以對魚體進行疫苗預防注射。 二、漁藥的使用 (一)漁藥選擇 漁用藥物應選擇正規大型的漁藥廠家,同時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 (二)給藥劑量的確定 1、給藥劑量按漁藥制劑產品說明書為準。 2、外用給藥量的確定 (a)根據水產動物對某種藥物的安全濃度,藥物對病原體的致死濃度而確定藥物的使用濃度。 (b)準確地測量池塘水的體積或確定浸浴水體的體積。水體積的計算方法:水體積(m3)=面積(m2)×平均水深(m) (c)計算出用藥量用藥量(g)=需用藥物的濃度(g/m3)×水體積(m3) 3、內服藥給藥量的確定 (a)用藥標準量:指每kg體重所用藥物的mg數(mg/kg)。 (b)池中魚體總重量(kg)=魚體平均體重(kg)×魚的尾數; (c)藥物添加率:指每1OOkg飼料中所添加藥物的mg數。 (d)根據以上的數據,可以從兩個方面得到內服藥的給藥量: 如果能估算魚的總體重,那么給藥總量(mg)=用藥標準量x魚總體重; 如果投餌量每日相對固定,則給藥總量(mg)=〔日投餌量(kg)/100〕×藥物添加率。 (三)給藥時間的確定 1、一般情況下,當日死亡數量達到了養殖群體的O.1%以上時,應進行給藥治療。 2、給藥時間一般常選擇在晴天上午9:00~11:00時或下午14:OO~16:00時給藥。 3、最適給藥時間的確定應考慮以下方面: (a)漁藥理化性質:多數漁藥在遍灑給藥過程中都要消耗水體中的氧氣,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間用藥(某些有氧釋放的漁藥除外,如過氧化鈣、雙氧水等);外用殺蟲劑不宜在清晨或陰雨天給藥,因為此時用藥不僅藥效低,還會造成水生動物缺氧浮頭,甚至泛池。 (b)天氣情況:池塘潑灑漁藥,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開中午陽光直射時間,以免影響藥效;陰雨天、悶熱天氣、魚蝦浮頭時不得給藥。 (c)環境因素:常用殺菌劑和殺蟲劑的藥效隨水溫的升高而增強,一些殺蟲劑的毒副作用也會隨水溫的升高而增強,如硫酸銅在水溫35℃時全池潑灑就很容易造成中毒,應避免高溫用藥;對于菊酯類殺蟲劑,更不宜較高的溫度下使用;有些漁藥對光線較敏感,見光后易揮發、分解失效,如高錳酸鉀、二氧化氯、碘制劑等,因而不宜在中午光照較強時使用。 (四)選擇給藥途徑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l、患病魚體的生理、病理狀況:對于患病嚴重的魚池,病魚停止攝食或很少攝食,應選擇全池遍灑、浸浴法、掛袋(簍)法等給藥方法,避免使用投喂法。 2、病原體的種類:由細菌、病毒和體內寄生引起的疾病,可用口服法、掛袋(簍)法、全池遍灑法、浸浴法、浸泡法給藥;由體表寄生蟲引起的疾病可用全池遍灑法、浸浴法、浸泡法給藥。 3、藥物的理化性質與類型:不同藥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殺蟲藥物外,能溶于水或經少量溶媒處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藥物可采取拌餌口服投喂法、全池遍灑法、浸浴法、掛袋(簍)法;殺蟲類藥物可用全池遍灑、浸浴法、掛袋(簍)法;疫苗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還可根據免疫對象規格大小選用浸浴法)。 (五)療程的確定 1、療程長短應視病情的輕重和病程的緩急以及漁藥的作用及其在體內的代謝過程而定,對于病情重、持續時間長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夠的療程,一個療程結束后,應視具體的病情決定是否追加療程,過早停藥不僅會導致疾病的治療不徹底,而且還會使病原體產生抗藥性。 2、一般來說,抗生素類漁藥的療程為5~7天;殺蟲類漁藥療程為1~2天; (六)漁藥使用效果的判定 1.死亡數量。如果選用的藥物適當,在使用藥物后的3~5天內,患病水產養殖動物的死亡數量會逐漸下降,說明治療有效,否則即可判定為無效。 2.游泳狀態。健康的水產養殖動物往往集群游動,且游動速度較快;而患病個體多是離群獨游或是靜臥池底。采用投喂藥餌治療時,因出現重病癥的個體少攝食或不攝食,治療效果往往不佳或根本無效;而采用浸泡法治療時,對于病癥較輕的個體有可能治愈。如果選用的藥物有效,患病水產養殖動物的游動狀態會得到逐漸改善。 3.攝食狀態。患病的水產養殖動物食欲下降,攝食量減少,重病者往往不攝食,如用藥物后有效果,則其攝食狀態應該逐漸恢復到原有水平。 4.癥狀。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典型癥狀,如果用藥后癥狀得到改善或逐漸消失,說明治療效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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